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了按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外,還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人們俗稱的長期合同。
“雙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并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簽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雙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首先根據(jù)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和員工發(fā)生勞動關系之后,必須及時的和勞動者進行簽署相關的勞動合同,以此來保障雙方之間的相關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對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或者是沒有和員工簽署相關的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有權要求進行雙倍工資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n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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