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y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2、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3、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經濟補償金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為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算,工作年限小于6個月,按半年算)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1、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1)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2)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于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金,就屬于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于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fā)[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guī)定確立了約定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沒有對法定違約金作出具體規(guī)定。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xù)按照要求履行。
一、離婚協議的違約責任中違約金注意問題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就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和子女撫養(yǎng)的問題會約定較多的內容。為了保證雙方如實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夫妻雙方往往還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約定違約金條款,通常違約金的數額還相當高。當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時,另一方除了要求繼續(xù)履行外,還同時主張高額的違約金。
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妨在離婚協議中加上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但要注意,并非所有事情都可以用違約金的方式來防止違約,雙方的約定中不能違背國家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條款。比如說,不可約定禁止雙方再婚、禁止雙方生育等;而像約定子女探望權、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或給付一方經濟補償金等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我們在合同約定中不要“漫天要價”,因為法律規(guī)定是有一定限度的,要價太高反而最后落得一場空,因此違約金的約定既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應以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為準,該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都要有證據證明。如果實際損失無證據證明,建議約定違約金的數額為未付款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因為逾期付款糾紛的爭議標的是金錢給付義務,可以參照民間借貸的標準,只要不超過4倍即可受到法律保護。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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