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這就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了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當產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都負有向受害人賠償的義務。其中一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免除了另一方向受害人賠償的義務。所以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有責任。
產品設計缺陷的特點
1、危害的嚴重性。設計缺陷是產品的先天不足,其影響的面是廣泛的,可以說影響到所有同類產品。也就是說,產品一旦存在設計上缺陷,其影響所及就不僅僅是個別產品,而是整個生產線,將造成依此設計生產出的所有產品存在缺陷,隨之而來的是大范圍的損害事故。
所以說設計缺陷的危害是嚴重的,尤其在科技高速發(fā)展的今天,產品結構越來越復雜,由此引發(fā)的事故更是層出不窮。如據美國有關部門統計,僅在汽車小型節(jié)能化運動中,每年要造成1300多起死亡事故。
2、判斷的困難性。設計缺陷是一個難以定義的概念,國際上對此無統一的認識和規(guī)定,而且各國在司法實踐中也無系統、明確的解釋,這使得設計缺陷標準難以把握,判斷起來比較困難。另外,在這類訴訟中,原告方往往是大量的用戶、消費者,控訴的是整類產品而非個別產品,這意昧著需要證明的范圍較廣,花費的代價(金錢、時間)較高,可見對其判斷還有一定的難度。
3、設計缺陷往往難以在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產品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當然離不開責任保險的本質特點——被保險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保險標的。
就產品責任保險來說,作為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因其生產經營的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的損賠償責任。那么生產經營者就其生產經營的產品向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后,如果發(fā)生產品致損事件而應依法負賠償責任時,可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代為承擔責任。對生產者來說,關于設計缺陷的索賠請求可能是壓倒一切的。它可能意味著產品必須全部(而不是部分)停止生產,此外還有很多重大后果,其中之一便是“可能產生重大的保險糾紛,特別是保單常常免除對設計缺陷的責任”。前面已提到,由于這種缺陷的影響所及不僅僅是單個產品,而是整個生產線,隨之而來的很可能是大量的受害用戶請求賠償,“潛在的索賠請求大量增多”,因此其在商業(yè)上的牽連是深遠的。尤其在藥品領域是一個特別易產生設計問題的產品領域,此類缺陷是很難得到保險公司保險的。
產品制造人在何種情況下應對設計缺陷的發(fā)生承擔責任,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只是法律、法規(guī)往往提供一個大概的判斷標準,而無法就各種情況詳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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