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溺死侵權責任可能歸屬于:溺死場所的設施負責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一、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fā)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guī)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jiān)護人致人損害,監(jiān)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yǎng)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jù)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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