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日本《產(chǎn)經(jīng)新聞》報道,日本已于2009年5月21日開始實施陪審員制。此前,日本曾于1928年開始實施陪審員制,至1943年終止。陪審員制是日本在推進司法改革及其民主化進程中建立的一種兼具英美陪審制和大陸參審制特征的民眾參與司法模式。陪審員將參與審理民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法定刑較重的重大刑事案件。這意味著日本戰(zhàn)后一直以來的法官獨占制司法領域將有普通公民涉足。
包括公民參審等內容的日本司法改革,緣起于日本經(jīng)濟界的要求。在激烈的國際競爭的背景下,經(jīng)濟界自1992年即強烈要求增加司法人員,加快民事訴訟審判,建立友好型司法制度。日本律師協(xié)會則于1994年提議研究引入公民陪審或參審制。
1999年,應自民黨司法制度調查委員會的要求,日本政府設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由來自社會各界的13位專家啟動司法制度改革。經(jīng)兩年的研究,審議會于2001年決定,增加司法人員,縮短民事訴訟審理期限,加強應對知識財產(chǎn)等案件的訴訟;并就美、法等國陪審員制進行研究。其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擬定關于公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法案,該法案于2004年5月21日獲日本國會通過。
經(jīng)5年的準備,《日本陪審員法》進入實施階段。該法施行后,次年的陪審員候選人將于每年11月從地方法院具陪審資格人員名單中隨機抽取決定。陪審員不必具備法律知識,具一般判斷力即可。陪審員和法官在法庭上并排就座參與法庭審理,可向被告人和證人提問;休庭后參加評議和就被告是否有罪、如有罪對其量刑的討論,并參加宣判。
陪審員參審案件由3名法官和6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法官和陪審員將于開庭前厘清檢方和辯方的爭議點,原則上連日開庭。預計相關案件的七成三日內審理完畢。(夏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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