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居住權是不允許轉讓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這體現(xiàn)了依法保護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對擅自處分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處理意見,即:區(qū)分具體情況,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確認其買賣關系有效;對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確認其買賣關系無效。如果買受人在買受該不動產時為善意無過失,則采取犧牲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規(guī)則的立場,確認買賣關系為有效。否則確認合同無效的話,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則應雙返,第三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因此,只有確認合同有效,才能真正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宅基地的居住權是什么
1、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4)居住權期限。
(5)解決爭議的方法。
3、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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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暴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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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居住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宅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宅的權利。 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權人對于權利客體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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