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傭與勞動合同哪里不一致
雇傭與勞動合同不一致在:
1.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而勞動合同則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而雇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
6.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
二、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是什么
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是:
1.一種是雇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
2.另一種是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雇傭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雇傭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然后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情況,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情況,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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