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期限中斷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期限中斷情形有: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從中斷時起,仲裁期限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期限,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期限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期限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從中止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期限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期限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終止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哪些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優(yōu)先立案,優(yōu)先審理。仲裁委員會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三方原則組成仲裁庭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什么
1、先行調解原則。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在裁決前,首先應進行調解,不經調解一般不得裁決。先行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但當事人拒絕調解或調解無效的,應及時裁決;
2、回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我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回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法定回避情節(jié)的,可能影響公正裁決,勞動爭議仲裁都可以自動或申請回避;
3、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仲找委員會和仲裁庭均為三名或三名以上單數(shù)組成;
4、一次裁決原則。是指任何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都是最終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的,不能向上一級仲裁委員會再次申請仲裁,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一次裁決原則可以及時解決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qū)、縣設立。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qū)劃層層設立。
第十八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仲裁規(guī)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n(一)勞動合同期滿的;\n(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n(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n(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n(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n(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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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勞動仲裁可以延期臺灣在線咨詢 2022-09-0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到庭,調取新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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