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即可以向生產者也可以向銷售者
產品缺陷所引發(fā)的責任問題屬于侵權性質,在這種情況下,被損害方當事人有權選擇對產品的制造者或銷售者提出索賠請求。
若應由產品制造者承擔責任,而產品的銷售商已經先行做出了賠償,那么該產品的銷售商享有向產品制造者進行追償?shù)臋嗬?;反之亦然,如果產品銷售商負有賠償責任,產品制造者已經實施了賠償,產品制造者同樣擁有對產品銷售商進行追償?shù)臋嗬?/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之間存在顯著差異,這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個重要方面:首先,權利性質各異。
侵權責任所要保護的是當事人在債權關系之外依法應享受的權益,涉及到的主要是物權、知識產權以及人身權等類型的絕對權;
違約責任則致力于維護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約定而享有的權利,即債權,這種權利屬于相對權范疇。
責任基礎有所不同。
侵權責任的責任人所違反的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在違約責任的情況下,責任人所違反的則是合同中所約定的義務。
再者,歸責原則亦有所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相比之下,違約責任則普遍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僅在特定情況下才會運用過錯責任原則。
責任范圍也存在差異。
在侵權責任中,當事人一般無法預先約定責任范圍及承擔方式;
在違約責任中,當事人卻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來確定責任范圍。
最后,責任承擔方式也大相徑庭。
侵權責任既可表現(xiàn)為財產責任形式,也可以是非財產責任形式,例如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而違約責任則主要體現(xiàn)為財產責任形式,并不包含非財產責任形式。
訴訟時效亦有所不同。
由于違約責任所引發(fā)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通常為兩年;而在侵權責任的情況下,若導致了人身傷害,訴訟時效往往為一年。
免責條件也存在差異。
在違約責任中,除法定免責事由外,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
在侵權責任領域內,免責事由僅限于法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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