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雙方法律行為,基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與其他合同的訂立一樣要經(jīng)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況下,只要具備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jīng)成立即生效,依第59條規(guī)定,已將這一規(guī)則擴展到全部人身保險,即凡是人身保險的保費,保險人均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險合同作雙務有償合同,一方享有的權(quán)利正是對方承擔的義務,保險人只有在被保險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quán)利。〞這一條明確地告訴我們,人身保險合同發(fā)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不以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也不實行代位求償。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于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并應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可以看出,法律規(guī)定是把合同生效與支付首期保險費聯(lián)系在一起的。也即說支付首期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投保人一旦交納了首期保險費,保險合同就應視為生效。
人身保險合同的糾紛處理注意事項
1.注意審查保險事故是否存在;
2.正確地確定保險受益人;
3.恰當確定保險成立的時間;
4.恰當?shù)卮_定保險責任時間;
5.注意在雙方對有關(guān)條款有不同解釋時的認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員與投保人合謀騙保。
一、人身保險的性質(zhì)是什么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及《保險法》第52條、62條之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時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簽訂人身保險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為了確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險利益的人的身體或壽命在出現(xiàn)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傷亡清醒時能及時得到賠償以彌補其經(jīng)濟或精神損失。其法律性質(zhì)是射幸合同,其權(quán)利具有期待性。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現(xiàn)在:
1、保險標的人格化。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利益,屬于被保險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險金額定額支付。保險標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險的標的不能用具體的金錢價值衡量,從而不存在確定保險金額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的確定只能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以此作為保險金給付的最高限額。
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可為任何法律事實。主要包括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傷害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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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是保險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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