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jié)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guī)范審批程序
(一)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鄉(xiāng)(鎮(zhèn)、場、區(qū))應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縣下達的非農業(yè)建設用地指標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制定本鄉(xiāng)(鎮(zhèn)、場、區(qū))年度住宅建設用地計劃,分批次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在集鎮(zhèn)、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村民建住宅,需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交納出讓金。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
(二)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對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①對現(xiàn)有住房出賣、出租、贈予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②不合理分戶超前建房的;
③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分戶的;
④非農業(yè)戶口申請集體宅基地的;
⑤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
2、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住宅的用地面積標準;
①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②占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起過120平方米;
③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3、為了便于群眾監(jiān)督,縣國土資源局各國土分局(所)應對各鄉(xiāng)(鎮(zhèn)、場、區(qū))的用地指標、申請宅基地戶數(shù)、審批條件、收費項目標準和結果進行張榜公布,實行辦事公開。
(三)規(guī)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村民小組村民會議同意、村委會審查、鄉(xiāng)(鎮(zhèn)、場、區(qū))審核,由縣國土資源局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其中集鎮(zhèn)所在地的土地須經縣規(guī)劃部門批準,并由縣國土資源局國土分局(所)按批準面積進行放線后方可動工。涉及占用耕地的應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⒐ず?個月內,土地使用者應到縣國土資源局申報登記發(fā)證。
2、國有農、林、牧、漁場和墾殖場職工個人建住宅占用本單位土地的,由所在單位申請,經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國土資源局國土分局(所)按批準面積進行放線后方可動工。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匯總后,分批次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房屋竣工后6個月內,土地使用者應到縣國土資源局申報登記發(fā)證。
(四)嚴禁閑置土地。經批準使用的集體土地宅基地,1年以上未動工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10元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xù)2年未使用的,由縣國土資源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對經批準使用集鎮(zhèn)內國有宅基地的閑置土地處理依照《九江縣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執(zhí)行。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
(一)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各鄉(xiāng)(鎮(zhèn)、場、區(qū))和縣國土資源局各國土分局(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后,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guī)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二)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fā)證工作??h國土資源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fā)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fā)證到戶,內容規(guī)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fā)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jiān)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wěn)定。
(三)各單位要防止借新農村建設濫占耕地,亂用土地新建住宅。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
(四)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各鄉(xiāng)(鎮(zhèn)、場、區(qū))要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結合實施小城鎮(zhèn)發(fā)展戰(zhàn)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并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zhèn)化水平和城鎮(zhèn)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jié)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guī)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guī)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對農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各單位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
(五)凡新建住宅后,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方式,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三、建立耕地保護和宅基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一)耕地保護和宅基地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鄉(xiāng)(鎮(zhèn)、場、區(qū))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qū)內耕地保護和宅基地管理負總責。
(二)耕地保護和宅基地管理納入年度管理考核目標。
(三)凡因管理松懈,造成亂占、亂建的,經縣監(jiān)察局對各鄉(xiāng)(鎮(zhèn)、場、區(qū))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調查直至追究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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