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必須在房屋所在地審理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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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必須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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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產公證,要在房產所在地辦理。根據《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頂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guī)定。
不是所有房屋買賣糾紛只能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政策性房屋買賣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其他房屋買賣糾紛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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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必須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審理嗎?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必須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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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必須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審理嗎?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必須在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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