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違法違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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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違法表現(xiàn)試用期是勞動關(guān)系確立的初始階段,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經(jīng)雙方充分協(xié)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條款,是企業(yè)與員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勞動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而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的特殊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勞資雙方,特別是資方往往在試用期上有違法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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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考試過程中,以下行為屬于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1)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jīng)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規(guī)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6)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7)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違紀處理: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當場發(fā)現(xiàn)經(jīng)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fā)現(xiàn)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gòu)或者招錄機關(guān)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試用期簽試用期合同違法。法律規(guī)定,在試用期也是要簽正式的勞動合同,如果該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那么該合同約定的期限屬于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就是沒有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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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違法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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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簽試用期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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