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好好工作,單位就應該依據(jù)哪些法律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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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員工不好好工作,單位就應該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辭退員工。 2、試用期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就應該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辭退員工。 如果單位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只能單位自己承擔相應的責任,仲裁庭上仲裁員不聽解釋只看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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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做好以下功課:除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或者非過失性辭退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其他。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試用期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勞動合同法》、《勞動法》,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及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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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的法律依據(j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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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單位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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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單位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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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為用能單位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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