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地和供役地是與地役權相關的兩個概念。地役權的產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兩塊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得便利的土地,稱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稱為供役地。
供役地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怎么樣
1.供役地人的權利。
第一,在不妨礙地役權行使的范圍內,供役地人可以行使其對供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二,在不妨礙地役權行使的范圍內,供役地人有權使用地役權人設于其土地上的工作物。
第三,地役權設定時有場所的,供役地人基于自己正當利益的需要,有權要求變更。
第四,地役權如果是有償設定,供役地人享有對價請求權。
2.供役地人的義務。
第一,供役地人對于地役權目的的范圍內,負有容忍地役權人的行為或自身為一定的利用行為的義務。具體而言,在積極地役權,供役地人負有容忍地役權人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在消極地役權,供役地人負有不為一定作為的義務。由于地役權是對供役地直接支配的權利,而不得請求供役地人為一定行為的積極行為,因而供役地人不負有積極行為的義務。
第二,供役地于不妨礙地役權行使的范圍內,使用地役權人所為的設置時,應依其受益程度,分擔維持設置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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