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一個月隨時辭職是合法的,試用期辭職沒有違約金,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工作的期限。在這個期限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互相了解對方的情況,從而決定是否要選擇對方?!秳趧臃ā吩O立試用期的目標,就是給用工雙方進一步的“選擇權”。
《勞動法》第32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即所謂的“單方解除權”。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辭職不發(fā)工資合法嗎
公司規(guī)定試用期內辭職不計發(fā)工資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工資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獲得的報酬,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足額的支付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工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
通過上文的分析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用人單位要是因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不發(fā)工資的話,那么這樣的行為就屬于違法,此時單位除了要支付勞動者足額工資外,還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
干一個月試用期辭職嗎
296人看過
-
試用期內辭職有工資嗎,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隨時走嗎
63人看過
-
辭職前未滿一個月的試用期能否領到工資?
227人看過
-
試用期辭職未滿一個月工資會發(fā)嗎
391人看過
-
辭職等一個月是否合法
104人看過
-
工作未滿一個月辭職可以隨時走嗎
156人看過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 更多>
-
試用期一個月以上的用工滿一個月時未簽合同是否違法,是否是合法的重慶在線咨詢 2022-03-06試用期一個月以上的,用工滿一個月時未簽合同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試用期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未滿一個月之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時未簽合同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
-
試用期辭職合法嗎?試用期工資一個月多少陜西在線咨詢 2022-10-07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所以由此可知,拖欠工資并沒有規(guī)定是超出一個具體的時間才算違法,只要用人單位克
-
合同期滿未續(xù)簽隨時辭職是否合理廣西在線咨詢 2023-01-19勞動合同到期沒續(xù)簽,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時辭退員工的,這樣的行為是不合法的,除非勞動者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否則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于一種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損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 1、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沒續(xù)簽,員工也沒有離職,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2、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同樣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如果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辭退,仍然需要支付賠償金。
-
單位試用期2個月,我作滿一個月后辭職了重慶在線咨詢 2022-06-22試用期期間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發(fā)放工資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你應當先與用人單位約定了正式職員待遇后,雙方再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雙方認為對方不滿足自己需要的話,隨時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第20條規(guī)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的80%,并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第50條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試用期未做滿一個月辭職,不發(fā)放勞動報酬是
-
試用期沒轉正辭職是否可以隨時走山西在線咨詢 2022-06-25試用期沒轉正辭職不可以隨時走,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不辦離職就直接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