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復核程序二審是在什么情況下發(fā)生
第二審【上訴審】程序是指第二審法院根據上訴/抗訴,對一審尚未生效的裁判進行裁判所遵循的程序。
第二審功能/意義:
1.對一審裁判進行審查救濟,保證刑事審判的公正性;
2.滿足當事人對審判公正的需求;
3.有利于監(jiān)督/指導下級法院。
二、第二審必須有上訴/抗訴才能進行,上訴/抗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發(fā)生:
1.上訴是指上訴權主體不服[沒有理由限制/被告人對無罪判決不服也可以上訴]地方各級法院尚未發(fā)生的一審裁判,要求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重新審判的訴訟活動: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有完整/獨立的上訴權主體:
a.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裁判:有權用書狀/口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b.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
(2)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a.享有獨立上訴權/但無完整上訴權。
b.僅限于民事部分的上訴權:可以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裁判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3)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沒有上訴權:在法定期間內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4)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2.抗訴【職責性】是指地方各級檢察院認為同級法院第一審尚未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應當抗訴:
(1)抗訴行為由地方各級檢察院的兩級檢察院共同完成:
a.抗訴權主體:提出抗訴的檢察院是與一審裁判同級的地方檢察院;
b.需要上一級檢察院支持:上一級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有權【須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撤回;
c.對最高院的裁判:最高檢不能抗訴/只能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
(2)檢察院抗訴需要說明理由:認為一審裁判確有錯誤。
a.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b.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
c.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d.免除刑罰/適用緩刑錯誤的;
e.法院在審理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3)抗訴形式:只能書面形式【制作抗訴書】。
三、上訴/抗訴條件:
1.上訴/抗訴的理由限制:
a.上訴為不服一審裁判【沒有理由限制】;
b.抗訴為認為一審裁判確有錯誤【需要說明理由】。
2.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抗訴的限制:是否提出上訴,以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1)不服判決為10天/不服裁定為5天:一律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2日起算。
a.當庭宣判的,并非按照宣告判決/裁定之日起計算;
b.當庭宣判未送達判決書,被告當庭提起上訴的[被告人提起上訴尚未在上訴期內],不影響上訴權的行使[上訴期的計算仍應按被告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算]。
(2)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
a.應當按照刑事部分上訴/抗訴期限確定;
b.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宣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期限確定[不再適用“另行審判的,按照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的規(guī)定]。
3.提出上訴/抗訴對象條件:地方各級法院一審尚未生效裁判。
a.須為地方法院構成的裁判;
b.須為一審裁判;
c.須沒有生效。
四、提出上訴程序:
1.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1)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
a.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
b.第一審法院的名稱;
c.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
(2)提出上訴的人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的:
a.還應當寫明與被告人的關系;
b.應當以被告人為上訴人。
2.上訴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以口頭提出上訴:
a.一審法院應當依其陳述的理由/請求制作筆錄;
b.上訴人閱讀或向其宣讀后,應當簽章。
3.上訴人通過第一審法院提出上訴的:
(1)第一審法院應當審查;
(2)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3日內:
a.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法院;
b.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對方當事人。
4.上訴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1)第二審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3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法院;
(2)第一審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3日內:
a.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法院;
b.并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對方當事人。
五、提出抗訴程序:
1.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第一審裁判的抗訴,應當通過第一審法院提交抗訴書[應當制作抗訴書,通過原審法院提出抗訴書,并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
2.第一審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3日內:
a.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法院;
b.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3.上一級檢察院處理:
a.認為抗訴正確:應當支持抗訴;
b.認為抗訴不當:應當向同級法院撤回抗訴/并通知下級檢察院;
c.指令抗訴:在抗訴期內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抗訴。
3.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判決【不含一審裁定】:
a.享有請求抗訴權/抗訴請求權[不具有最終法律效力]: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
b.是否抗訴由檢察院在5日內作出決定:檢察院自收到請求后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決定答復請求人。
六、撤回上訴/抗訴:
1.在上訴/抗訴期內撤回上訴/抗訴:一審裁判在上訴/抗訴期滿之日起生效。
a.撤回上訴:法院應當準許;
b.撤回抗訴:第一審法院不再向上一級法院移送案件。
2.在上訴/抗訴期滿后撤回上訴/抗訴:一審裁判應當自二審法院準許裁定書送達上訴人/抗訴檢察院之日起生效。
(1)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應當審查。
a.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b.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予準許/繼續(xù)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c.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裁判作出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xù)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2)撤回抗訴:
a.第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準許;
b.并通知第一審法院/當事人。
七、二審審判原則:
1.全面審查原則【不等于全面處理】;
2.上訴不加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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