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擔保。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用于抵押。抵押也屬于一種擔保方式,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擔保,擔保債務的履行,通過不轉移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抵押給債權人。
民法典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第三百四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第三百四十八條通過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chǎn)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chǎn)。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chǎn)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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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物風險負擔
- 回贖
- 禁止權利濫用
- 自衛(wèi)行為
- 征收征用
- 專有所有權
- 共有所有權
- 小區(qū)車位所有權
- 車庫所有權
- 自留地的所有權
- 國家草原所有權
- 地役權合同
- 登記對抗主義
- 最小損害義務
- 通行相鄰關系
- 施工相鄰關系
- 排放有害物相鄰關系
- 共有
- 自主占有
- 他主占有
- 直接占有
- 間接占有
- 有權占有
- 無權占有
- 善意占有
- 惡意占有
- 有過失占有
- 無過失占有
- 按份共有
- 和平占有
- 強暴占有
- 公然占有
- 共同共有
- 隱秘占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并經(jīng)營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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