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上海XX律師事務所接受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擔任*****涉嫌盜竊罪一審的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對本案有進一步的了解.辯護人發(fā)表以下補充辯護意見,誠望合議庭采信.
一、犯罪事實方面
1、第7起犯罪事實:
A、
****做了三次陳述,第一次、第二次均聲稱有現(xiàn)金、銀行卡、佳能相機等被盜,未提到涉案相機;第三次稱還有一臺明基相機在儲物箱中也丟失,但是發(fā)票、丟失的時間均不清楚,并且在前兩次報案中均未陳述,顯然違反常理。其聲稱不知該相機是何時丟失的,那么只有兩種情況,即10月28日當天丟失或者在之前就已經(jīng)丟失。并且****以上三次均稱車窗后玻璃被砸。
B、
*****交待該起事實,稱在三新路同一地點、基本上同一時間對同一車輛實施兩次盜竊行為,時間大致都在十月底。*****在悔過書中稱在三新路上僅盜竊一次。****稱這一次是****到汽車里面實施盜竊,稱盜竊的相機是黑紅色的,而****稱丟失的相機是黑色的,并稱賣贓所得300元。該贓物賣與誰也并沒有查實。
C、
****稱該次盜竊發(fā)生在11月、12月某天,時間方面和****所稱不符,并且先稱是自己進入到車內(nèi)實施盜竊,,后來又稱是****進去實施盜竊,賣贓所得500元。這也和*****所述有較大區(qū)別。后來又稱盜竊到的是紅色SONY數(shù)碼相機,與****所稱不符。并且供述128頁稱自己10月20日從看守所釋放出來,自己稱在家半個月左右才回到上海,也就是說該案*****并沒有作案時間。其在2010年3月3日稱從看守所放出來兩三天后一起偷的,這顯然不符合常理,因為放出來之后其就已經(jīng)回家。
D、該節(jié)犯罪事實在作案時間、被告人前后供述、被告人之間供述、被害人陳述、賣贓數(shù)額、贓物特征方面均有較大疑點,尚不能認定。
2、第9起犯罪事實:
A、****陳述稱:自己失竊的物品有照相機、現(xiàn)金、文件夾等物品,所駕駛車輛為銀白色福特,并且特別強調(diào),盜竊者為兩男性,騎助動車離開。
B、
*****供述:稱自己和****坐車至案發(fā)地遠東路2855號門口,并稱包內(nèi)只有1600元錢,并無相機等物。后又稱自己是八、九月份在案發(fā)地盜竊一輛大眾轎車,仍然強調(diào)是坐車,既然是坐車,盜竊得手后就不可能再騎助動車離開。后又強調(diào)本次犯罪偷的車是大眾的黑色轎車,而且稱受害者是男性。
C、
*****也稱在此地偷的是黑色桑塔納2000轎車,而且稱盜竊的是現(xiàn)金,并無數(shù)碼相機等物,這點與*****供述比較吻和。但所稱的作案時間是8、9月份,與****的失竊時間并不吻合。其稱也是坐汽車至案發(fā)地的。
D、該節(jié)事實在作案時間、盜竊所得、受害車輛、受害人員、逃跑方式等方面均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因此,該節(jié)犯罪事實尚不能認定。
3、第14、15起犯罪事實表示認可。
4、第16起犯罪事實:
A、包內(nèi)錢的數(shù)額問題:
①、受害者****稱失竊15400元。
②、*****并不知道盜竊的實際金額;*****稱在樹林內(nèi)清點錢款共計14000元整;*****稱在出租車內(nèi)點錢共計15400元整,這不符合常理,當時時間比較緊迫,且受害者已經(jīng)追上來,在這種情況下清點欠款時間也來不及。并且董有權、出租車司機均未提到點錢的事情。
③、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對該節(jié)犯罪數(shù)額宜認定為14000元。
B、兩只包的鑒定問題:
①、價格基準日選擇錯誤,《價格鑒證理論與實務》一書中的第二章第四節(jié)‘價格鑒證結論書主要內(nèi)容’里有明確規(guī)定:“價格鑒證基準日主要是說明價格鑒證結論對應的年、月、日。該基準日由委托方根據(jù)價格鑒證標的涉及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在《價格鑒證委托書》中載明”。同書在‘撰寫價格鑒證結論書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又特別強調(diào):“價格鑒證的標的、價格鑒證的目的和價格鑒證的基準日,必須由委托方在《價格鑒證委托書》中載明,不能由價格鑒證機構或鑒證人員自行確定?!倍景钢校蟹皆谖袝胁⑽醋⒚骰鶞嗜?,受托方選擇的基準日僅為2009年12月,并未具體到案發(fā)日。這也很難保證涉案贓物的準確價格。
②、涉案的兩只包并無發(fā)票提供,僅根據(jù)被害人的陳述即確定原始價格,進而折舊,不太科學。
③、鑒定過程不清晰,該鑒定結論所稱是市場調(diào)查獲得的資料,然而未見有關市場調(diào)查的資料,而是直接用被害人自報的價格折舊所得,
④、鑒于上述意見,懇請貴院對該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對兩只包進行重新鑒定。
二、法定情節(jié)及酌定情節(jié)
1、
*****屬于未成年人,其1993年1月7日生,案發(fā)時尚不滿17周歲,心智不夠成熟,辨別及控制能力比較差,一時糊涂誤入犯罪歧途,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懇請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給他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使其早日回歸家庭、回歸社會。
2、家庭比較特殊,其父親因種種原因目前正在服刑,他母親在上海打工為生,家庭缺乏對他的有效監(jiān)管,也是導致其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3、其過早邁入社會,結交了一些不良少年,染上了一些惡習,也是走上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4、其積極與律師溝通,愿意盡自己和家庭的力量退贓,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5、其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輔助性的,犯意的提出、具體分工、贓物的銷售都不是其,分得的贓款也非常有限。
6、其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悔罪態(tài)度較好,有很強的可塑性。
三、量刑方面
懇請貴院對*****從輕處罰并且適用緩刑。
懇請審判長、審判員,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挽救的原則,結合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在本案中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較好、贓物也已基本歸還給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從輕、減輕對*****的處罰。也許,今天他還不能體會到這是多么的重要,也許,現(xiàn)在他還不知道這樣一個機會有多么的珍貴,但,唯有此,才能使我們對他的挽惜得以平撫,唯有此,才能彰顯司法對未成年人的特別關愛。辯護人請求法庭能采納上述辯護意見,讓其早日回歸社會,以感受到社會的關愛。
此致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辯護人:范xx
20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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