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險合同為載體的保險產品具有專業(yè)化、種類化、定型化、格式化等特點,其保險條款由保險監(jiān)管機構審批或備案。(保險法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fā)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保┍kU監(jiān)管機構在審批、備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保險條款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責令保險人改正,并作出相應處罰。保險條款除由保險監(jiān)管機構審批、備案外,曾有由其直接制定的情形,例如中國保監(jiān)會2000年2月4日以保監(jiān)發(fā)[2000]16號文件印發(fā)《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保險實務中的保險人說明義務
說明義務的根據(jù)
從目前比較流行的學說來看,主要有最大誠信說、雙務公平說。
*最大誠信說
最大誠信學說認為,《保險法》將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明確加以規(guī)定,是保險活動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體現(xiàn)。該學說認為,商業(yè)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是向金融監(jiān)管部門審核報備的。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為具有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經驗的保險人所熟知,但對于一般的投保人來說,由于缺乏對專業(yè)知識的了解等因素,可能導致對條款內容的誤解,以致保險合同的不當訂立。因此,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負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義務。
*雙務公平說
雙務公平學說認為,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是互有義務的,其目的是為了維持誠實信用原則,雙方當事人共同確保保險合同的公平合理。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任何一方都不得誤導對方,向對方提供不真實的情況,或做出不真實說明。該學說還認為,中國保險事業(yè)正在發(fā)展過程中,大多數(shù)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是不熟悉的,缺乏保險知識,因此,在要求投保人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的同時,也要求保險人對由其制定的保險條款做出準確、具體的說明,幫助投保人了解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這樣要求是合理的。
*分析
在我國《保險法》中,保險人說明義務的根據(jù)固然來自于《保險法》的規(guī)定,但是,《保險法》是根據(jù)什么規(guī)定保險人必須履行說明義務
上述的兩種學說雖然從不同的側面探索了保險人的說明義務的理論根據(jù),但是,僅就保險合同本身是最大誠信合同而推導出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主要是根據(jù)該原則而制定的,筆者認為其理論根據(jù)不足。當然,從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的角度推導出其根據(jù)是雙務公平,也略顯解釋不足。
筆者認為,保險行業(yè)的特殊性質和保險產品的技術性構造,使得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在同一個平臺上進行交易。如果保險人不將該保險產品詳細向投保人進行說明,尤其是保險人在某種情況下可以免除保險責任的情況,那么,信息的不對稱將對作為投保方的消費者顯示出其不公平的一面。因此,根據(jù)保險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保險人自然有將保險產品向投保方進行明確說明的義務,并且必須將在什么樣的情況下,保險人具有免除保險責任的事項,明確地向投保人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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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條款,保險人對其履行的舉證責任有效嗎新疆在線咨詢 2022-03-09答:您好,《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也就是說,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負有“明確說明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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