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要求補簽勞動合同可否拒絕
可以拒絕補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補簽勞動合同,對于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關鍵是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簽的單位在勞動者提請仲裁后,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是補簽以前時間段的合同,公司疏忽沒簽合同,員工有權拒絕補簽,申請仲裁,并主張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在法定審限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勞動者提供勞動一段時間后又與勞動者補簽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會將前段未簽合同期限予以覆蓋,即構成所謂的“倒簽勞動合同”,而“倒簽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是用人單位為規(guī)避二倍工資的借口,“倒簽勞動合同”應付二倍工資。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補簽是否有效?
沒簽勞動合同后來補簽的是合法的。
但是不能存在下列情形否則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補簽的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自愿訂立并且合同內容不違法的,則補簽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但要注意,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有明確的要求,若是超過規(guī)定的時間,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話,那從第二個月開始,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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