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認定,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如何認定勞動關系的存在?
在勞動法中,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勞動法的調整。如何判斷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查:
一、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了比較確定的與工資相類似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或者勞動者是否已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
三、用人單位是否以發(fā)放工作證、登記表、報名表等類似的或其他方式允許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工作。
另外,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已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未及時續(xù)簽合同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可視為無期限的勞動關系,故事實勞動關系可以單方終結。對于終結事實勞動關系是否需要經濟補償?shù)膯栴},現(xiàn)行的司法解釋并未有明確規(guī)定。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對于這種勞動關系的終結同樣要給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算年限是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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