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如何裁定補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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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常見的補償款項有下列幾項: 1、雙倍工資 前提是建立勞動關系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且未過時效(1年),標準每月實際工資。 2、經濟補償金 前提非因員工原因解除勞動關系,如重大過錯、主動辭職等;標準為月平均工資(離職前12個月的)乘以在此單位工作年限(零頭部分不滿半年記為0.5,滿半年記為1)。 (1)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協商一; (2)員工因拖欠工資、未交保險等原因辭職; (3)單位因員工醫(yī)療期滿、不能勝任或其他情勢變更等原因,經過調崗或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序后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 (4)經濟性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因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系的; 3、待通知金 前提同上述 c項情形;標準為上月工資; 4、違法解除 勞動關系賠償金前提為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能滿足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或程序;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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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一般由提出的人舉證,但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責任。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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