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一般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體信息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時間和地點;工資的數額和發(fā)放方式;以及社保的繳費項目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區(qū)別在哪里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1、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的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2、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競業(yè)禁止勞動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競業(yè)禁止勞動合同的條款如下:
1、在職期間不得到競爭企業(yè)兼職或任職。
2、離職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區(qū)域內不得開展與原單位競爭的業(yè)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
3、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原單位競爭。
4、對承擔競業(yè)禁止義務的人員給予經濟補償的數量和方式。
5、離職前不得搶奪原單位客戶。
6、違反競業(yè)禁止義務時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n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n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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