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許可證未取得的能否解除合同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4-05-13 13: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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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未經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獲取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的前提條件下,該企業(yè)與購房者之間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非法且無法律效力的。若開發(fā)商明知故犯,故意在未獲得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了買賣協(xié)議,那么這將構成嚴重的詐騙行為??紤]到這種情況,購房者有權利依據(jù)國家的法律條款,向當?shù)胤ㄔ禾峤辉V訟申請以宣示這份合同無效,或者主動主張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
此外,如果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其尚未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許可證明文件,從而導致合同最終被判定為無效或被撤銷、解除,那么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項以及相應的利息,同時還能要求對方賠償所有的經濟損失,并且可以進一步提出要求,讓開發(fā)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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