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及時處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管理部門,下屬的房屋拆遷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日常管理,以及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區(qū)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調解裁決工作,所下達的裁決書經市房管局批準后執(zhí)行。
其余各縣(市)人民政府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建設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調解裁決工作。
第三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屬物,在拆遷過程中,拆遷入和被拆遷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解和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時,由領導該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人民政府負責調解和裁決。
第四條
申請裁決的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委托代理人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委托代理書;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申請要求和事實依據;
3、符合本程序第三條的管轄范圍。
第五條
拆遷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拆遷項目批準文件或復印件;
2、被拆遷人房屋平面位置圖及拆遷調查情況,勘估文件等資料;
3、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及安置房源情況(具體到小區(qū)、街道、幢、單元、房號等);
4、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六條
被拆遷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公房使用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如屬非住宅經營用房,還需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交納所得稅票據等有關資料;
2、有效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
下列情況申請裁決的,不予受理:
1、房屋產權或使用權有糾紛的;
2、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后一方違約的;
3、房屋拆遷糾紛已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或已作出處理的,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或已作出處理的。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按《裁決申請書》(詳見附表)的格式如實填寫。
第九條
負責調解裁決的部門在收到裁決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在五日內分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告之當事人。不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第十條
裁決申請書未載明本規(guī)定第八條內容之一或申請人未按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提供有關材料的,限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的,視為未申請,并將申請書及副本退還申請人。
第十一條
符合規(guī)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并從立案之日起三日內將立案通知、裁決申請書副本分別送達申請人或被申請人。
負責調解裁決的部門有權向申請人、被申請人調取與裁決有關的材料、證據,當事人應予配合。
第十二條
負責調解裁決的部門在作出裁決前必須先行調解,并作好調解記錄。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及時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送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調解無效或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調解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裁決,并以裁決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裁決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裁決各方當事人(包括代理人)的單位名稱、姓名等基本情況;
2、申請裁決的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3、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裁決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
4、裁決結論;
5、糾紛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法定期限;
6、署明裁決機關全稱、地址、裁決日期并加蓋裁決印章。
第十四條
裁決作出前,申請人撤回申請,或者拆遷糾紛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裁決申請即行終結。
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申請裁決。
第十五條
送達裁決文書(立案通知、申請書副本、調解通知書、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執(zhí),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收。送達回執(zhí)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收裁決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zhí)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后,把裁決文書留置受送達人住處或者收發(fā)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程序由昆明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房屋拆遷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程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房屋拆遷部門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自收到申請5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裁決受理通知書。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
第九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程序
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guī)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zhí)行申請,同時,交付執(zhí)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zhí)行申請等材料后,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zhí)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并及時執(zhí)行。
3、對立案執(zhí)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fā)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zhí)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zhí)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為。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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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是指在房屋拆遷時,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拆遷安置條件、拆遷的過渡期限等不滿意,或拆遷人進行非法拆遷而發(fā)生的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fā)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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