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多永上海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所
一、新加坡住房保障體系框架
(一)住房供給體系
1960年,新加坡成立了直屬于國家發(fā)展部的建屋發(fā)展局,它是一個獨立的、非營利性政府機構,財政預算納入國家計劃。政府賦予建屋發(fā)展局在公共住房方面廣泛的合法權力,既代表政府行使權力,負責制定組屋發(fā)展規(guī)劃及房屋管理,實現“居者有其屋”的住房保障目標;同時又作為最大的房地產經營管理者,負責組屋施工建設、出售和出租。
(二)住房金融體系
創(chuàng)建于1955年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全面的強制儲蓄制度,規(guī)定雇主和雇員均須按照法定的公積金繳納率(目前為32%,其中雇員繳納20%,雇主繳納12%)將個人月薪的一部分存入中央公積金局的個人賬戶,用于退休、住房、醫(yī)療、教育、投資增值等諸多方面。新加坡組屋計劃之所以能夠順利推行,良性循環(huán)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一方面,中央公積金局將公積金歸集起來后,除留足會員提款外,其余全部用于購買政府債券,政府以貸款和補貼等形式注入建屋發(fā)展局,從而使建屋發(fā)展局有能力大規(guī)模地進行公共住房建設。另一方面,中央公積金直接履行住房金融職能,即向建屋局發(fā)放公共住宅建設貸款,同時向個人購房者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不僅解決了公共住房建設資金問題,而且解決了中低收入家庭購買力不足的問題。
(三)住房政策體系
推出了龐大的“居者有其屋”計劃,1961—1995年通過7個“五年計劃”,累計建成超過80萬套的組屋,使得公共住宅占比一度超過90%。
1.嚴格控制土地資源,為組屋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土地保障
新加坡約80%為國有土地,土地資源牢牢地掌握在政府手里,從而能夠滿足組屋建設的土地需求。即使是私人土地,政府也有權征用以支持公共住宅建設。1966年新加坡政府頒布的《土地征用法令》,規(guī)定政府有權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國家建設,可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建造公共組屋;政府有權調整被征用土地的價格,價格規(guī)定后,任何人不得隨意抬價,也不受市場影響。因此,建設組屋的土地需求能夠得到有效滿足,并且土地成本遠低于市場價格,從而使組屋的低價銷售或出租成為可能。
2.以家庭收入水平為依據,實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
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平、有序的市場分配原則,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縝密而嚴格的法律法規(guī),對購買人條件、購買程序、住宅補貼等均做出嚴格規(guī)定,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合理分配。在購房準入政策方面,根據經濟發(fā)展和收入水平,不斷調高家庭收入水平,保證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夠購買到廉價的組屋。在購買程序方面,符合政府配房條件的家庭,一律排隊等候政府分配住房,低收入者可廉價租房,中等收入者可廉價購房,從而真正解決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在住宅補貼方面,政府根據購房者的收入狀況區(qū)分層次,嚴格按照家庭收入情況來確定享受住房保障補貼的級別,其首付款、還款額以及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體現出高收入者住房福利少、低收入者住房福利多的補貼方案。
3.嚴禁炒房,確保組屋政策的順利實施
20世紀60年代制定并實施了《新加坡建屋與發(fā)展法》,明確了政府發(fā)展公共住房的方針、目標。同時還頒布了《建屋局法》和《特別物產法》等,不僅解決了建房問題,而且有效地解決了公共住房的轉售轉租問題,嚴格控制了居民的炒房行為。組屋計劃的宗旨是“以自住為主”,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一個家庭只能擁有一套組屋,如果要再購買新房,舊組屋必須退還政府,更不允許以投資為目的買房。并且,新加坡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新的組屋在購買5年之內不得轉售,也不能用于商業(yè)性經營。如果實在需要在5年內出售,必須到政府機構登記,不得自行在市場上出售。
二、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的啟示
(一)履行政府職能,構建以政府為主體的保障性住房供給體系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告訴我們,政府是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主體,應承擔起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責任。因此,政府應以管理監(jiān)督者和直接參與者的雙重身份干預住房市場,通過調整商品房供給結構來遏制房價過快增長,通過政府調控來彌補市場失靈,以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政府應當成為住房保障供給的主體,成為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者、組織者和管理者。
(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住房公積金運營模式,為保障性住房提供金融支持
早在1991年我國就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并未在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扮演“主角”,甚至住房公積金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還存在法律障礙。因此,必須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改革。當務之急是修改現行法律法規(guī),允許住房公積金開展專門針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對公貸款”,同時住房公積金可以認購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發(fā)行的公共住宅債券,從而為保障性住房提供大量的資金支持。其次,財政部應該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發(fā)行債券提供擔保,以提高債券的信用等級;同時,還應向住房公積金貼息,以彌補住房公積金開展針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對公貸款”和中低收入家庭認購保障性住房按揭貸款的利息損失。最后,改革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模式和貸款模式,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應不設上限,以增加高收入群體的繳納額度,但對高收入群體的貸款需求應嚴格審查,避免其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投機炒作。同時對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貸款需求應該放寬,尤其是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貸款需求必須滿足,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住房保障目標。
(三)多管齊下,發(fā)揮政策效能,全面構建我國住房政策體系
新加坡之所以能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是因為建立了完善的住房政策體系,能夠為公共住宅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因此,我們必須多管齊下,發(fā)揮政策效能,構建住房政策體系。首先,政府應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體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土地供應。國家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地方政府開發(fā)的土地必須有一定比率用于保障房建設,如果該部分土地不能滿足國家設定的保障房建設目標,則必須增加土地供應。同時,在轉讓方式、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方面必須有異于市場規(guī)則,最大限度地提供土地保障。其次,政府應建立完善的金融政策體系,為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持。政府應以擔?;蜇斦N息的方式鼓勵住房公積金、商業(yè)銀行等增加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金融支持,同時對投機炒地、炒房等行為嚴厲打壓,尤其是商業(yè)銀行和住房公積金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差別房貸政策。最后,政府應建立完善的稅收政策體系,打擊投機行為,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唯有建立完善的住房政策體系,才能將保障性住房落到實處,實現保障性住房建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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