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合法的。
《勞動法》明確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在哺乳期額外增加工作量,必然導致工作時間延長。故觸犯該條款。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依據(jù)《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jù)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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