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繼明:帶薪休假作為法律一定會得到有力執(zhí)行
劉德謙:部分發(fā)達地區(qū)可以落后地區(qū)難以執(zhí)行
主持人:是不是問題的關鍵在于帶薪休假制度的推行問題?
蔡繼明:我們的分歧在哪兒呢?還有一些人認為帶薪休假制度根本難以推行,在難以推行的情況下,當然黃金周就不得不執(zhí)行。
我的觀點是,帶薪休假制度可以推行,而且是要靠人們去推動的。如果說大家都認為帶薪休假制度難以推行,一個法律難以推行,我們自己就對我們法制國家、法制觀念失去了信念,對我們國家產生了動搖,一個國家公布的法律沒有辦法推行,反而要靠一個政策,我所謂的政策就是黃金周,黃金周不是法律,只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休假的辦法。本身并不是一部法律制度。如果一個法律制度得不到執(zhí)行,大家沒有信心,只是指望一個臨時的政策來維護的話,帶薪休假制度何年何月能夠執(zhí)行?是不是黃金周制度就要萬歲?我覺得恰好我們應該采取積極的態(tài)度,就是因為帶薪休假制度有一定的難度,但是并不是不能夠執(zhí)行,我們現(xiàn)在在取消了一個黃金周之后,要積極的創(chuàng)造條件,來推動帶薪休假制度的落實。呼吁社會、政府和法律部門,同時也給企業(yè)施加了壓力,企業(yè)應該把推行帶薪休假制度當做自己義不容辭的責任。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使我們的假日制度改革不斷的推進。至于取消了一個五一黃金周,對人們的出行到底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我想肯定會有影響。這個影響,一方面會通過我們另外的幾個小假期、小長假多多少少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補償。第二,帶薪休假不一定不可推行。你們搜狐就推行了,新京報也推行了,很多大的國有企業(yè)也推行了。我們現(xiàn)在要積極的推進它,不能因為有一定的困難就放棄了,而是回頭留戀五一黃金周。
劉教授看到了網上的反應,我也走訪過一些農民工,我問你們一年回去幾次?他們說我們一年回去一次就不錯了,我們出來就是為了掙錢,就算你給我黃金周,我哪有時間、金錢花在地上?家里的那點地還用得著我們回去嗎?回去收那點麥子,還不夠我們路上花費的錢呢。我們可以統(tǒng)計一下,外出打工的人一年有幾次回家的幾率,并不是我給你三個黃金周,你三次都回家。我們工薪階層,收入較高一點的,也是趁著春節(jié)回家渡假。我們要考慮一般的工薪家庭一年的旅游安排需要花多少錢。這個問題還是要一分為二的來分析。
另外,人們可能會擔心,剛才劉教授說了,原來有三個渠道,現(xiàn)在取消了一個,是不是都會涌現(xiàn)到十一?那除非是劉教授這個假定,三個渠道人們都出行三次。你給了我這個渠道,我本來不出行,你給了我這個渠道,我就出行。你把前后兩周,四天的周末時間和三天的法律假日湊到了一起。對于很多公民和游客來講,并不是因為我要這個時間出行,而是因為國家的制度安排,你事實上剝奪了我四個公休日分散渡假的權利,我這周不出去旅行,下周我要上班了。恰恰相反,黃金周的制度限制了人們自由選擇休息的時間。既使是缺了一個通道,未必一定會對十一黃金周造成更大的壓力。如果說我們預期十一黃金周肯定特別擁擠,你也預期,我也預期,我們干脆都不出行了,結果反而恰恰相反,反而人很少了。春節(jié)更不用擔心。
劉德謙:我在很多年前也寫了一篇文章,建議國家盡早的推出帶薪休假的彈性制度。這個制度是人類進步必須的,國家發(fā)展必須的,是勞動者對休息權的體現(xiàn)。是憲法賦予大家權利的具體措施。這是很好的。那么帶薪休假推行是不是能夠取代黃金周呢?帶薪休假假如說推行得好,黃金周所謂擁擠的問題就解決了,在沒有很好實施的時候,可能黃金周還是比較擁擠的,這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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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答疑:買房未成交開發(fā)商能否退還定金?
買房未成交定金能否退?
案例:2004年3月,廣州的黃小姐看中了位于天河區(qū)某樓盤的一套商品房,隨即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認購書,并約定,購買方采取一次性付款,先下定金2萬元。誰知,幾天后黃小姐卻因對買房合同中的條款持有異議,未能簽署正式合同。不久后,開發(fā)商把黃小姐認購的房子另賣他人。為此,黃小姐想追討2萬元定金。開發(fā)商對此一口回絕,稱黃小姐“違約在先”,“當然要承擔損失定金的后果”。
天河區(qū)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雙方均無法證明是另一方違約,因此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定金2萬元須返還黃小姐。
提示:其實,開發(fā)商在認購協(xié)議中要求購房者支付的定金屬于“立約定金”,應根據不同情況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確定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定金須返還。
房貸未獲批首期打水漂?
案例:2004年年底,市民何女士與開發(fā)商簽了合同,買下了中山大道某大型樓盤一套房,約定何女士須先行支付31%近20萬元的房款作為首期;余款44萬元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但銀行卻沒有批準何女士的貸款申請。但開發(fā)商則要求何女士按合同要求一次性付清余款,否則沒收其首付款。
何女士為此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該條款內容確實顯失公平,原告對此存在重大誤解”,隨后依法撤銷了此“霸王條款”。
提示:法律有著“保護被動接受格式合同者”的傾向,而“顯示公平”、“重大誤解”正是反抗這些霸王條款的有力理由。
車位被抵押索賠很困難?
案例:劉女士3年前花10萬多元購買了海珠區(qū)江燕路某花園一車位,在付完款的同一天,開始接收車位并使用。且《合同》約定開發(fā)商要在270日內辦妥車位的產權證。然而,車位產權證一直不見蹤影,劉女士到房管部門一查,原來早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這個車位就已經被開發(fā)商抵押給銀行了,因此一直辦不了產權證。
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開發(fā)商退還車位款和稅費,并依據“房地產可獲雙賠”的司法解釋進行索賠。
海珠區(qū)法院認為,開發(fā)商故意隱瞞事實,因此作出判決:解除該買賣合同,開發(fā)商雙倍退還車位價款和稅費;而劉女士則須將使用了兩年多的車位退還給開發(fā)商。
提示:由于開發(fā)商“未告知”、“故意隱瞞”等原因造成買賣不成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但這個賠償額度是有彈性,“一倍”是最高標準,而并非買一賠一。
據介紹,出現(xiàn)以下幾種情形,消費者有權提出退房:延遲交房;開發(fā)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開發(fā)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面積誤差超過3%;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經檢測不合格;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房產被開發(fā)商抵押;拿不到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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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拿預售證就以“內部認購”為名向買家收取“誠意金”的違規(guī)做法在樓市中可謂屢禁不止:李先生交了10萬元購房誠意金??芍?,開發(fā)商宣稱:前期所交的10萬元認購誠意金不能抵作首期房款,買家必須在限期前再交總房價三成的首期款,否則視為放棄購房。
李先生一算,自己所認購的那套房子總價約60萬元,按原計劃在扣除之前所交的10萬元后,只需添8萬元的首期款即可按揭供樓,而現(xiàn)在要再籌到18萬元才能購房!而開發(fā)商把時間限得很死,必須在2天之內多籌10萬元首期款,這已遠遠超出了自己的支付能力。于是,準買家們決定團結一致向開發(fā)商討個公道。可開發(fā)商方面則拿出了一份雙方簽訂的“意向認購登記書”稱,原來約定的是內部登記意向金10萬元“自動轉入房款一部分”,而并沒寫明是“作為首期款一部分”,因此,“公司不會作出讓步”。無奈之下,李先生選擇了放棄。但在其他業(yè)主堅持不懈的合力爭取下,開發(fā)商終于松口,答應了將10萬元抵作首期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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