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幼勤與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6-08 17: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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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
2009-12-3109:21:37
湖北高院知識產權庭維護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武知初字第496號
原告鄒幼勤,男,漢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黃浦路68-1號3樓7號,身份證號碼為420102551010247。
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水果湖東湖路16號知音大廈。
法定代表人胡勛璧,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霜青,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zhí)?,該公司職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鄒幼勤訴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攝影作品《武漢三鎮(zhèn)》著作權糾紛一案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告與被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經履行。為此,原告鄒幼勤以與被告湖北知音期刊出版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為由,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鄒幼勤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鄒幼勤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鄒幼勤負擔。
審判長許繼學
代理審判員陳峰
代理審判員彭露露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徐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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