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使用范圍是什么
1、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適用范圍是:第一個就是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政府可以收回土地;無償取得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因遷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等情況。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七條,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是屬于什么
土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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