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辭退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辭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終止與任免機關的任用關系;公務員辭去公職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辭退,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公務員被辭退后,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一個主導人是個人,一個主導人是單位,所以兩者是完全不一樣的。
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含義特點
所謂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按照自己的意愿,辭去所擔任的公務員職務,解除與所在機關的任用關系的行為。也就是一般意義上講的公務員的辭職。
公務員辭去公職,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勞動權是受憲法保護的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從事什么職業(yè),不從事什么職業(yè),是公民的擇業(yè)自由,是公民勞動權的當然內容。公民有權依法通過法定程序擔任公務員職務,也應當有權通過法定程序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正是因為辭去公職是公務員的一項權利,所以應當出于公務員本人的自愿,一般情況下,任何機關、團體和組織或者個人,都不能強迫公務員辭去公職。
(2)辭職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公民擔任公務員職務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如有的要通過公務員考試,有的要通過選舉。同樣,辭去公務員職務,也需要經過法定的程序。公務員作了履行公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承擔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務職能,就其所處的職位而言,對國家和社會有一種責任,不能說不干就不干。因此,公務員辭去公職要有一個批準程序,未經批準,不得辭去公職,這樣規(guī)定對保證公務員管理的嚴肅性是必要的。
(3)辭去公職不是無條件、無限制的,而是附條件的、有限制的。不符合法定的條件,都不得辭去公職。
(4)辭去公職是有利益保障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辭職待遇。如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獲得各種人事關系證明,可以重新通過考試擔任公務員;在辭職者擔任其他機關公職時,其工齡可以連續(xù)計算
三、公務員辭去公職的程序
公務員辭去公職必須遵守提出申請和獲得批準兩個程序:
1.提出書面申請。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辭去公職意味著公務員身份的失去,涉及公務員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慎重。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公務員審慎思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審批機關有審批的對象,并可為以后出現(xiàn)糾紛處理時提供證據(jù)。根據(jù)1995年人事部發(fā)布的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辭職,要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2.任免機關審批。
對于公務員的辭職申請,任免機關必須認真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批準;不符合辭職條件的,也要在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決定批準還是不批準。這里的領導成員,是指本法第105條規(guī)定的機關的領導人員,就是一個機關的領導班子成員。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籠統(tǒng)規(guī)定了公務員辭職的審批期限為三個月,本法規(guī)定的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審批期限還是三個月,非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審批期限縮短為三十天。這樣規(guī)定,既體現(xiàn)了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慎重審查,又提高了對一般公務員辭去公職審批的效率,有利于保護公務員辭職權的實現(xiàn)。在審批期間,公務員不得擅自離職。任免機關超過期間沒有答復的,視為同意該公務員辭職。
第八十一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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