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用地的申請
申請工作流程
1.劃撥用地申請:由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用地單位向市或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提出劃撥申請。申請說明用地單位、建設用地的基本情況及意見、聯系人與聯系電話。
2.劃撥用地收件: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交的劃撥用地申請后,通知用地單位提交申請所需各項文件、資料。
3.劃撥用地填表:用地單位交齊文件、資料后,填寫《城鎮(zhèn)建設用地批準書申請審批表》。
準入條件
用地單位提出劃撥用地申請,應達到以下各項要求:
1.建設項目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劃撥用地范圍;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主要包括:
(1)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及《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在有效期內;
(2)建設單位名稱、項目名稱、用地位置、面積、四至范圍、建設內容、規(guī)模與此同時申報情況相符。
3.符合立項及可行性研究相關要求,主要包括:
(1)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立項批復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在有效期內;
(2)建設單位名稱、項目名稱、用地位置、面積、四至范圍與申報相符;
(3)總投資、資金來源清楚;
(4)建設內容、規(guī)模、用途明確。
4.屬于危舊房改造項目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有市、區(qū)(縣)兩級危改辦立項批復,且在有效期限內;
(2)建設單位名稱、項目名稱準確;
(3)危改的具體方式明確;
(4)用地位置、面積、四至范圍與申報相符;
(5)總投資、資金來源清楚;
(6)建設內容、規(guī)模、用途與實際相符。
5.屬于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有市建委開發(fā)辦經濟適用住房立項批復;
(2)建設單位名稱、項目名稱、用地位置、建設內容、面積、用途與申報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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