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經濟補償金嗎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5-03 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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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只能主張雙倍工資賠償,不能再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p>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p>
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p>
按照上述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始終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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