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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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勞動部1996年發(fā)布的354號文件《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guī)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部1994年發(fā)布的481號文件《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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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與用人單位協(xié)議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適當給員工一點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標準設定是以員工的工作年限來算的,工作如果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最長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工作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金,最長的補償金不能

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有以下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