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有關司法解釋,在拆遷中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被拆遷者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拆遷人的案件,法院將不再受理。
這意味著今后解決拆遷補償糾紛,被拆遷人不能狀告拆遷人,需要先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如果不服裁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裁決機關。
針對最高法院這一全新司法解釋,有人認為它將使被拆遷人的權利被限制,還有人認為這是一種不合理的規(guī)定,那么該司法解釋是在什么樣的背景下產生?它對被拆遷人到底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記者特地采訪了房地產資深律師福建輝揚律師事務所的林丹。
拆遷民事案法院不受理
在最高法院關于不再受理拆遷民事訴訟司法解釋出臺后,有人指責最高法院出臺的這一司法解釋不具合理性,它不恰當?shù)叵拗屏水斒氯说脑V權,客觀上造成拆遷戶告狀難,解決糾紛、得到合理補償更難的困境。
福建輝揚律師事務所的林丹律師認為,從法理的角度看,最高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有其合理性。因為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關系,在雙方從未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無權強制任何人訂立合同。比如張三想買李四家的電視機,如果李四根本就不想賣,或者張三想只出1000元來買,而李四想賣2000元,此時張三與李四無法就電視機達成買賣合同關系,無論是李四或張三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不能也不應當強制李四將電視出售給張三。就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來說,道理也是一樣。
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上說,開發(fā)商在政府規(guī)劃的地塊范圍內,有權決定是否進行房地產開發(fā),而作為持有土地使用權的老百姓同樣也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交給開發(fā)商進行商業(yè)開發(fā)(當然基于公共利益的市政建設除外)。如果按照合理的程序,在政府將某地塊規(guī)劃為商業(yè)用地,并且有開發(fā)商向政府提出開發(fā)意向后,首先應該是開發(fā)商與被拆遷人,或者由政府與被拆遷人先行協(xié)商談判,當該地塊范圍內所有房屋的所有權人都同意將自己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價格出售給開發(fā)商或者政府,并簽訂了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后,政府才能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開發(fā)商。
但是現(xiàn)實情況恰恰相反,是政府先把老百姓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未征求老百姓的意見,未經老百姓同意的情況下,就先行出讓給開發(fā)商,頒發(fā)拆遷許可證,再與老百姓商量拆遷補償安置問題,也就是說,不管或不問老百姓愿不愿意,先將老百姓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收歸國家,然后再談補償價格,無論老百姓愿意也好,不愿意也好,一旦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都得被拆遷。這種拆與被拆的行為已經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而是行政行為了,所以,最高法才做出這個解釋。
不過在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釋出臺后,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即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也就是說官司可以慢慢打,但房子照拆不誤。
協(xié)議難一致找政府裁決
根據(jù)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釋,今后拆遷糾紛的當事人如果因無法達成拆遷協(xié)議而發(fā)生糾紛,先別找法院,而是讓政府先裁決,等當事人對政府的裁決不滿意時,再來法院告政府。對此,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7月24日頒布的《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中早有規(guī)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fā)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兩相比較起來,似乎最高法院原來的規(guī)定更合理。
對此,律師分析,從表面看,最高法院新司法解釋反而比原來的規(guī)定后退了,但是因為原來的司法解釋是房地產市場開發(fā)早期制定的,而從后來大量的司法實踐看,如果按原來的規(guī)定執(zhí)行,許多基層法院因受制于地方政府,常常無法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更主要的一個原因是在政府已將土地出讓給開發(fā)商,已頒發(fā)拆遷許可證后,又達不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法院如果在民事訴訟中,作出不讓拆遷的判決,就侵犯了行政權;而判令老百姓接受拆遷,又等于支持強買強賣進而使法院陷入兩難的境地,所以最高法才用新的司法解釋替代舊的解釋。讓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由政府自己去處理先行出讓土地,先行頒發(fā)拆遷許可證,所造成的拆遷安置補償糾紛,法院只受理已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而僅就協(xié)議的履行而提起的民事訴訟,或者受理對政府裁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這才是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釋的根本目的,這也意味著政府更需要慎重對自己的行政行為負責,對普通百姓負責。
裁決不合理可行政訴訟
有人提出,如果按最高法院的這一最新司法解釋,當事人先要對裁決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那么被拆遷人所告的就不再是拆遷人,而是政府,其對手不僅僅是拆遷人,還加上了政府。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的糾紛不再僅僅是一個民事糾紛,而首先是一個行政訴訟。我們知道,被拆遷人本來相對拆遷人而言,就往往是弱勢群體,現(xiàn)在加上政府,那情形就更加弱勢了。
對此,林丹律師認為,人們的這種擔心是有理由的,但是并不是被拆遷人就那么無所作為,注定處于弱勢。他提醒被拆遷人,如果對政府的裁決不滿意,可以從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補償價格是否符合規(guī)定方面提請行政訴訟。比如對補償價格、安置方式、補償程序等是否嚴格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的《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暫行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政府的行政裁決。
林丹律師說,從當前的司法實踐看,只要被拆遷人有明確的證據(jù)證明政府的裁決不合法或違反法定程序,法院一般是會撤銷政府的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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