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縣房地局:
現將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望貫徹執(zhí)行。
一、關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記問題:
(一)辦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記,抵押當事人應按房地產抵押登記規(guī)定,提交房地產權屬證件及有關相應文件后,由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記時,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地權屬登記和抵押登記應并案辦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登記部門可以在先確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后,予以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再補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在證中注記房屋抵押情況。
二、關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記問題:
(一)第三人提供房屋為安居工程的債務人擔保,抵押當事人應按房地產抵押登記的規(guī)定,提交有關相應文件后,由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應由抵押權人(債權人),抵押人(第三人)、債務人共同簽定。合同中應有抵押人與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及合同各方發(fā)生糾紛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的有關條款。
三、關于用安居工程在建房屋抵押問題:
(一)安居工程在建房屋抵押,可以按期得權益房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房屋面積,以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中的面積為準。抵押房屋價值,按抵押登記時在建工程已完成部分評估價值。
(二)抵押人必須申領國有土地使用證,申領權證時,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北京市國家建設用地批準書》、規(guī)劃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釘樁坐標成果通知單。
(三)辦理期得權益房屋抵押登記,除按房地產抵押登記的規(guī)定,提交有關相應文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
1.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2.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在建房屋已完成部分的價值評估報告。
5.抵押合同。合同中應有如下條款:在建房屋抵押后,是否準予預售,已預售的房屋是否解除抵押;在建房屋抵押期限內房屋竣工,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處分抵押的在建房屋所得款項,除房屋仍用于安居用途外,須先扣除政府為安居工程支付的有關稅費后,再按《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受償;抵押的在建房屋處分后,抵押物購得者,必須繼續(xù)履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的權利義務,如造成合同乙方損失,由合同甲方負法律責任。
(四)辦理在建房屋抵押登記,應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中、《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注記抵押情況,并加蓋抵押專用章。
四、辦理安居工程房屋抵押登記,抵押當事人需持有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組辦公室的證明。本通知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辦理安居工程的房屋抵押登記。其他房地產抵押登記,仍按原有規(guī)定辦理。
- 保證
- 保證人
- 保證責任
- 保證效力
- 共同保證
- 抵押
- 質押
- 動產質押
- 權利質押
- 質押擔保合同
- 留置
- 定金
- 立約定金
- 定金合同
- 解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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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擔保抵押
- 反擔保解除
- 借貸擔保
- 貸款擔保
- 借款擔保
- 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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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額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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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孳息
- 抵押不破租賃
- 抵押權效力
- 抵押合同
- 抵押物拍賣
- 不動產抵押
- 動產抵押
- 二次抵押
- 抵押期限
- 抵押登記費
- 在建工程抵押
- 林權抵押
- 浮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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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登記
- 出質人
- 質權人
- 質押合同
- 質物
- 質押貸款
- 股票質押
- 應收賬款質押
- 倉單質押
- 質押式回購
- 存單質押
- 存單質押貸款
- 股權質押合同
- 票據質押
- 留置物
- 留置權消滅
- 定金罰則
抵押登記是指抵押權人向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部門將其在特定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的事項予以記載的事實。從抵押權生效的條件來看,抵押權登記包括形式登記和實質登記。 所謂形式登記,是指登記對抵押權的生效只具有確認或證明的效力,而沒有決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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