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鄭民二終字第579號上訴人(原審原告)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登封市大冶鎮(zhèn)新興溝村。法定代表人鄭同興,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張黎鵬,登封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鮮世斌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金鑄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世紀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金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原、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應賠償被告的各項損失,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法院查明,被告李金鑄系原告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工人,2008年6月1日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時受傷,先后在登封市中醫(yī)院、登封市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470天(從2008年6月2日至2009年10月22日),花醫(yī)療費55092.52元。2009年5月8日經登封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豫(登人勞)工傷認字[2009]05號認定為工傷,2009年6月13日經鄭州市工傷(職業(yè)?。┞毠?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ookingeasy.cn/zhishi/laodong/gongshangjianding_ldnljd/">勞動能力鑒定其傷殘等級為貳級。2009年11月6日經鄭州市工傷(職業(yè)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其護理等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輔助器具為配輪椅,河南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一具輪椅1200元,使用年限為10年(本案中先支付一次),因被告李金鑄經鑒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人護理,按登封市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484元/月×40%=594元,被告李金鑄2008年3月份工資4631元、4月份工資為4948元、五月份工資為4521元,月平均工資4700元。另查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
2、河南省財政廳豫財辦行[2007]115號文件第十一條規(guī)定,省內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日30元,登封市統(tǒng)計局公布2007年登封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7803元。原審法院認為,從該案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李金鑄系在原告處工作時受傷,傷殘等級為貳級,與原告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原告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被告各項損失。關于該案被告的護理費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备鶕鲜鲆?guī)定,該案中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屬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其標準應按40%計算。鑒于被告的傷情恢復期限不明,護理費的計算應從2009年7月起支付至傷情恢復之日止。被告應支付原告符合標準的具體數額為:1、醫(yī)療費55092.52元、輸血費1011元;2、因被告李金鑄受傷前月平均工資4700元超過登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484元的3倍(4452元),按4452元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個月×4452元=97944元;
3、停工留薪期工資12個月×4452元=53424元;
4、傷殘鑒定費900元;
5、住院伙食補助費470天×30元×70%=9870元;
6、交通費1095.5元;
7、輔助器具費1200元;
8、護理費1484元/月×40%=594元;
9、原告應自2009年7月起按月支付申請人傷殘津貼4452元×85%=3784.2元直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一、原告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被告李金鑄人民幣220537.02元;二、原告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2009年7月起至被告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之日,每月支付被告李金鑄傷殘津貼3784.2元;三、原告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從2009年7月起每月支付被告李金鑄護理費594元至傷情恢復之日止。本案受理費5810元,由原告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宣判后,原審被告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李金鑄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程序合法,但適用部分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依法改判第二項、第三項,判令被答辯人一次性支付答辯人傷殘津貼和護理費788004元。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本案中,被上訴人李金鑄提供的工傷認定書、證人證言、考勤表及工資情況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金鑄與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故被上訴人李金鑄在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處工作時受傷,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標準支付被上訴人李金鑄各項損失。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認為其與被上訴人李金鑄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上訴理由,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是否已提起行政訴訟,一、二審均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故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以此理由作為申請中止審理的理由,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申請鑒定問題,原審時李金鑄提供的工資表已進行了質證,且證人出庭證明李金鑄的工資情況和工資表上顯示是一致的,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并沒有提出申請鑒定,二審中提出鑒定,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guī)定,對此申請不予批準。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810元,由上訴人登封市同興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王獻斌審判員馬增審判員周金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代)書記員李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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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例: 參加工傷保險后出院的職工還可以享受待遇嗎內蒙古在線咨詢 2022-05-06條理中所說的待遇只是限制在醫(yī)院期間嗎?出院的時候還是不會走路,難道就不能享受待遇嗎? 請問工傷保險條例中52條說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是什么意思?現在單位還是不管我,雖然現在我已經康復,可是沒名字了,我怎么上班,要上班就要重新報名簽合同,那樣的話我的工傷怎么處理?如果現在我去上班單位該怎么給我處理?單位領導這樣做是否應該?我又該如何維護我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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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傷者上訴狀狀陜西在線咨詢 2022-08-21原告: 姓名:___ 性別:___ 年齡:____ 民族: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性別:___年齡:___民族:___職務: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被告:名稱: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電話: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