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爭議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nèi)作出仲裁裁決。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勞動爭議的一方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后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不予受理,那么能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呢
對此,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實體審查之前,先要進行程序審查,即審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確實超過法定,如果確已超過法定期限,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奶妨礙權利的正當理由。如果當事人的申請確實超過期限也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超過期限或者已經(jīng)超過但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決定錯誤,應當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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